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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部门答非所问应被撤
- 分类:企业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7:09
- 访问量:41
【概要描述】2017年,山西长治某村王先生的养鸡场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为了解新建项目的合法性,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收到收规划局该答复,答复中称现状建筑未在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并未对王先生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王先生依法向山西省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长治市规划局的违法答复。2017年8月,山西省住建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长治市规划局之前作出的答复,并限其15日内对王先生
信息公开部门答非所问应被撤
【概要描述】2017年,山西长治某村王先生的养鸡场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为了解新建项目的合法性,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收到收规划局该答复,答复中称现状建筑未在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并未对王先生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王先生依法向山西省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长治市规划局的违法答复。2017年8月,山西省住建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长治市规划局之前作出的答复,并限其15日内对王先生
- 分类:企业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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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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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部门答非所问应被撤
案情简介:
2017年,山西长治某村王先生的养鸡场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为了解新建项目的合法性,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收到收规划局该答复,答复中称现状建筑未在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并未对王先生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王先生依法向山西省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长治市规划局的违法答复。2017年8月,山西省住建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长治市规划局之前作出的答复,并限其15日内对王先生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案件分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长治市规划局作出的答非所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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