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举证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举证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

案情介绍:

 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7年时候,承租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土地,用于种植核桃和果树等各种苗木。2017年7月8日上午6时许,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宋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动用挖掘机将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7.4亩地上之树木挖出、推倒、损毁,并强行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拖至远处进行控制,非法限制申请人及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报警。2017年12月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北京市通州区森林公安处的回复:“称其行为不属于通州区森林公安处的职权管辖范围”。

该公司认为该回复答复违法,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任何答复和局一组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撤销了该《回复》。

案件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后十日内要作出书面答复,并且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材料。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答复和证据材料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没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即视为没有材料。也就是说,政府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任何职权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复议机关,对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的案件,必然要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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