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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应如何确定行为主体
- 分类:企业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7:09
- 访问量:51
【概要描述】丁某是郸城县城郊乡某村村民,为响应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政策的号召顺应改革开放的浪潮,丁某拟在其乡村兴办企业经营板厂。 郸城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即向丁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企业用地。
至2016年3月份,丁某所属厂房及其下集体土地在未经合法征收,未与任何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深夜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着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应如何确定行为主体
【概要描述】丁某是郸城县城郊乡某村村民,为响应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政策的号召顺应改革开放的浪潮,丁某拟在其乡村兴办企业经营板厂。 郸城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即向丁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企业用地。
至2016年3月份,丁某所属厂房及其下集体土地在未经合法征收,未与任何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深夜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着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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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应如何确定行为主体
案情简介
丁某是郸城县城郊乡某村村民,为响应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政策的号召顺应改革开放的浪潮,丁某拟在其乡村兴办企业经营板厂。 郸城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即向丁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企业用地。
至2016年3月份,丁某所属厂房及其下集体土地在未经合法征收,未与任何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深夜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着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对于丁某房屋遭受非法强拆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由某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此外,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规定,丁某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经合法征收用地的情况下,乡政府会据此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于是,丁某可以以具有法定职权的乡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者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丁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即是即便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向丁某作出行政决定,只有当丁某在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按照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中,行政机关既没有向丁某进行催告,也没有保证丁某陈述权和申辩权,当然也更没有向丁某送达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县人民政府和某乡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参考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征收公告及实施]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乡村无证建设的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执行前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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