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无权)以“危房”形式拆除企业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镇政府无权)以“危房”形式拆除企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许先生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承包土地,并建造企业。2016年10月镇政府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该通知的内容为: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级鉴定认为,你的房屋为D级危房,如果不及时拆除,不仅危及你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请你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许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通知。一审法院以通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许先生的起诉。许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正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违法。

案件分析: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为许先生设定了义务,确定了其自行拆除的内容和期限,该义务对许先生的财产权产生了时间影响,具有可诉性。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镇政府不具有作出涉案通知的主体资格。

相关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形式,危险,房屋,拆除,规定,城市,县级,应当,区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