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哪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情介绍:
北京某农业发展公司于2000年左右承租了北京市通州区某镇的集体土地,用于发展种植业,种植有各种品种的核桃及各种梧桐,该公司每年按时向涉案土地的村委会缴纳租金。2016年,某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地块上,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丁某,因为修建铁路,需要对该公司所占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虽然有工作人员对该地块上的树木进行清点,但是在补偿标准上,双方发生分歧。在迟迟未能达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强行将其法定代表人抬出种植区域,在此种情形下,将该农业公司的地上物和树木非法挖除。在委托了律师之后,该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到了胜诉判决,镇政府在无职权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拆除行为违法,依法确认为违法。拿到胜诉判决以后,该公司依法向该镇政府申申请了国家赔偿,那么哪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案情分析:
本案当中,该公司申请赔偿的项目有:地上附属物损失、核桃及梧桐树木损失、经营性损失、搬迁损失等。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具体哪些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呢?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该规定,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人身、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仅限于直接性损失。因此,本案当中的,地上物附属物及树木损失、搬迁损失、经营性损失均属于直接性损失。。但是请注意,精神赔偿不属于直接损失,在民事侵权领域,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行政赔偿领域,因其不属于直接性损失,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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