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应对合法房屋变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应对合法房屋变违章建筑
案情简介
重庆大渡口区八桥镇某机械制造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镇约五千平方米的工业土地,并建造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屋也经过了规划审批,经营手续齐全,2013年,该企业所在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内,该公司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11月,去规划局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为由,向该公司房屋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将其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要求限期拆除,该公司提起复议程序,要求撤销给限拆通知书。
案件分析:
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涉案限拆通知书系政府为减少补偿而使用的借口。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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