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所王静律师团队代理的刘某某诉宜阳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认定刘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案件由该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所张律师、王律师代理的柳某某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大通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收到了该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