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王某是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村民,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因政府土地征收,王某与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年8月30日,由于并不了解有关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的胁迫之下,并且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
张先生系福建省平潭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一处,2014年,因铁路项目的建设,张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征收主管部门要求张先生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张先生认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县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但协调未果,遂向批准本次征收的国务院申请裁决。
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地停街,2018年12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该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搭盖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简先生于2018年12月19日24时前自行拆除该房屋,并将该通知书张贴在简先生的房屋墙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该通知书的内容、程序均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
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该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简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故委托律师介入。在接到简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内容,于2018年7月23日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关于《“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决定书》,至此简先生才知晓此次征收的具体内容。并因补偿内容不合理,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决定书已经于201
黄某是甘肃省七里镇某村村民,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8年2月28日,黄某便与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开发村集荒滩公开协商承包合同》。其中,合同明确载明了村委会是作为发包方,黄某是作为承包方。承包该村的荒沟荒滩,承包期限为70年不变。然而,至2018年3月27日,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对黄某所属的承包土地进行违法动土施工,并称黄某所承包荒沟荒滩为国家所有,承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