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女士依法拥有位于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的400余平方米的商业性用房一处,2012年,大连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但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3年3月,大连市人民政府向鲍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鲍女士认为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1、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并未向公众征求意见。2、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问题,
北京某农业发展公司于2000年左右承租了北京市通州区某镇的集体土地,用于发展种植业,种植有各种品种的核桃及各种梧桐,该公司每年按时向涉案土地的村委会缴纳租金。2016年,某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地块上,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丁某,因为修建铁路,需要对该公司所占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虽然有工作人员对该地块上的树木进行清点,但是在补偿标准上,双方发生分歧。在迟迟未能达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联合相关部
杜某系河北省吴桥县某村村民,2012年10月,经村委会同意,杜某与该村村民刁某、贾某、刘某分别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租用该村土地,用于养殖,杜某任该县养羊场的厂长。此后,杜某相继办理了由该县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至2017年12月份,杜某一直处于合法经营状态。 2017年12月23日,杜某收到由该县环境保护局和农业局向其发出的《×××关于禁养区内禽蓄
北京市朝阳区某乡的于先生,2008年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土地上建造旅店一处,用于经营。2017年6月,因道路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乡政府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7年11月先后向于先生下发了《腾退告知书》和《告知书》,限其于一定期限内完成腾退搬迁工作,逾期后果自负。2017年11月底,于先生的旅店被乡政府组织有关人员予以强制拆除。于先生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拆其旅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丁某是郸城县城郊乡某村村民,为响应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政策的号召顺应改革开放的浪潮,丁某拟在其乡村兴办企业经营板厂。 郸城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即向丁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企业用地。 至2016年3月份,丁某所属厂房及其下集体土地在未经合法征收,未与任何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深夜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着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7年时候,承租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土地,用于种植核桃和果树等各种苗木。2017年7月8日上午6时许,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宋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动用挖掘机将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7.4亩地上之树木挖出、推倒、损毁,并强行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拖至远处进行控制,非法限制申请人及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