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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因其在该村房屋涉及征收事宜,没有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委托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律所介入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得知项目征地在报批中,且未获取项目相关的用地批准文件。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块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进行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向宣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违法占地查处。自然资源局在签收违法施工查处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故李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
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水平、尽责的敬业精神,通过提交大量的证据、检索相关规定,以及缜密的文书写作,李先生全部的复议请求最终获得了复议机关的支持。确认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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