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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因其在该村房屋涉及征收事宜,没有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委托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律所介入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得知施工项目在未完成征地报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于是,向宣威市人民交通局申请违法施工查处。交通局在签收违法施工查处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故李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水平、尽责的敬业精神,通过提交大量的证据、检索相关规定,以及缜密的文书写作,李先生全部的复议请求最终获得了复议机关的支持。确认交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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