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 诉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

2021-06-03

2021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所张律师、王律师代理的柳某某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大通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收到了该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所张律师、王律师代理的柳某某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大通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收到了该判决书。

2020年3月5日,大通县政府向柳某某送达1号补偿决定。柳某某认为该补偿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该补偿决定并未明确提供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形式。柳某某遂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大通县政府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1号补偿决定。2021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大通县政府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大通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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