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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确认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
- 分类:胜诉公告
【概要描述】原告赵先生等5人因位于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与中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中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律师和林律师(实习)负责本案。
胜诉公告 | 确认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
【概要描述】原告赵先生等5人因位于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与中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中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律师和林律师(实习)负责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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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赵先生等5人因位于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与中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中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律师和林律师(实习)负责本案。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原告赵先生等5人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陇西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陇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是,代理律师在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后,代理当事人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出庭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水平、尽责的敬业精神,通过举示有力的证据,精彩的法庭辩论,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和质证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已经完成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明责任。原告起诉状事实清楚、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确认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案取得了胜诉。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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