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许先生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承包土地,并建造企业。2016年10月镇政府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该通知的内容为: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级鉴定认为,你的房屋为D级危房,如果不及时拆除,不仅危及你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请你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许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通知。一审法院以通知不属于
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李某是湖北省荆州市关沮镇村民,2009年外嫁它村,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然居住并拥有所在村房屋所有权。2017年6月,因涉及到沙市区关沮片区棚户区,政府拟征收李某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是房屋。2017年9月,李某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与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事后李某才得知征收补偿方案中原本包含对独生子女的补偿,而某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李某签订涉案协议时并未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彭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9月5日,彭女士与吴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彭女士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两套80平米的安置房,可以选择房屋的位置在2-3层。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彭女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这个协议。
于某是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某村村民,其所属集体承包土地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报批,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用于宜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但是,直至2018年,于某都未曾与政府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落实和解决于某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且年龄已逾五十的于某,在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成了必要性。
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张女士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政府部门以其房屋加盖不合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向其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决定。张女士对该决定不服,在拆除时候没有离开现场,被执法人员强制带离,导致了张女士受伤,同时在拆违的过程中,因为不当的拆除行为,导致张女士家的房屋中的财物被掩埋其中,给其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