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区某某托管院于2007年与当地老年人活动中心签订了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限期限至2037年,该租赁土地位于某某村。201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同意某托管院所在集体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年8月28日,某规划局以某托管院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某托管院的建筑作出违法认定和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的认定函。 2017年12月13日,
马某是咸阳市礼泉县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马某依法在其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上种植果树。 2012年3月份,某县人民政府开始对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征收,把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果树全部砍伐。造成马某所属集体承包土地荒芜,马某无地种植果树,失去基本生活来源。 经了解,某县政府于2010年便与某国际集团签订了旅游合作项目,而为了加快该项目的实施,某县政府加快
2018年4月3日,甘肃兰州榆中县某镇政府向桑女士下发了《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称其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桑女士立即拆除,否则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方先生有一农村自建房,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大保当镇小啊包村,该房屋自建成之日一直由原告使用。2018年7月25日,神木县大保当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并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方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方先生认为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程序,属于非法强拆。向神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