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月柱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410502699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一般民商事诉讼
社会任职: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方月柱律师,执业数年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补偿、公司企业拆迁补偿等。能够运用深厚的法学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丰富的办案技巧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创造性的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承办具体案件中,对案件细节把握到位、精准。以专业为基准,结合以往经验,短时间内抓住案件突破点,扭转补偿谈判局势,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谈判协商的筹码。用法律这门工具脚踏实地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转非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分析
作者:方月柱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的行政诉讼律师,随着北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身边就发生着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现针对整建制农转居转非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整建制农转居转非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如果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不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者缺乏农民的主动参与、真正的民主决策,那么可以说即使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本意是是好的,也会在执行中“变了味儿‘‘。本文我们主要讨论农民权益维护问题。
一、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与征地转居安置的异同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征地征地转居安置属于法定的,由于征地导致的被动的转居,法律依据比较充分,相关争议法律救济途径比较完善。而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是以行政机关(以乡镇基层政府为主)为主导的主动城市化转居安置,法律依据相对并不充分,相关争议法律救济途径也是探索之中,北京市相关参考法律文件有《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整建制农转居有关工作的意见》等。
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整建制的农转居转非前提条件
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50 个重点村整建制农转居有关工作的意见》,实施整建制农转居的重点村,必须完成重点村拆迁任务,做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与整建制农转居同步。由此不难看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整建制农转居的前提条件,是充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应有之义。现实中如果村务长期不公开透明、存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出租等情况,就会导致不能实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带病“整建制农转居将会给农民未来的权益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农民的财产权益(土地收益)将无从保障。
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实施整建制农转居将导致农民土地权益被剥夺的巨大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如果村集体土地所剩无几,那么整建制转居是对农民有利的,如果村集体还有大量土地,财产权益(土地收益)还没有落实到农民个体,那么农民土地权益就会有被剥夺的风险。
四、整建制农转居可能存在农民转居后负担增加的情况
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但现实中,存在农民转居后负担增加的情况,例如,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农村自谋职业劳动力整建制转居前可以自己每年缴费三百多元参保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建制转居后就不能参保,只能每月一千多元自己缴纳保险,生活负担陡然加重,而这一点相关行政机关在整建制农转居前是没有告知的。
五、整建制农转居可能存在民主决策程序不合法情况
整建制农转居过程中不管是村集体费用的使用还是重大事宜的决定都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共同投票决定重大事宜,而现实中存在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全体村民会议的情况,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六、结束语
整建制农转居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探索,上述五点也只是整建制农转居中存在问题的一部分,只有在维护好农民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更好、更和谐的城市化进程,只有在程序上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才能把维护农民利益落实到实处。
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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