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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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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城区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征收补偿
发布时间: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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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有房屋一处,2011年区政府作出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姜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律师介入后,以姜先生的名义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涉案土地将被用来进行华润综合体项目的建设,这与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相违背,因此,姜先生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河道综合治理收回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山东省莱西市某村李先生早年从村委会承包大沽河滩涂一处,1992年莱西市水利局作出《莱西市水利工程划界标准》,将大沽河50米内划为保护范围,成为国有土地。2011年青岛市大沽河河道治理工程的需要,村委会要求无偿收回李先生的土地,不予补偿张先生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本案。
国有农场收回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工业园区曼沙农场属于国有农场,委托人伍先生等300多户系该农场职工及家属,以户为单位承包着该农场的土地,用于种植橡胶林。因建设万达国际旅游城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对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但是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且补偿方案不合理,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伍先生在委托我们以后,我们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政府申请征地补偿协调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2009年张先生在安徽宁国市某区建造房屋一处,但当时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宁国市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宁国市城管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
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次日不能即时拆除
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在温州瑶溪街道某村的唯一住宅,建于1989年。当时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但是林先生于2015年的时候,先后几次向政府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都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由于已经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与当事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大达到减少补偿 的目的,对林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且在该决定书下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