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有房屋一处,2011年区政府作出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姜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律师介入后,以姜先生的名义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涉案土地将被用来进行华润综合体项目的建设,这与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相违背,因此,姜先生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山东省莱西市某村李先生早年从村委会承包大沽河滩涂一处,1992年莱西市水利局作出《莱西市水利工程划界标准》,将大沽河50米内划为保护范围,成为国有土地。2011年青岛市大沽河河道治理工程的需要,村委会要求无偿收回李先生的土地,不予补偿张先生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本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工业园区曼沙农场属于国有农场,委托人伍先生等300多户系该农场职工及家属,以户为单位承包着该农场的土地,用于种植橡胶林。因建设万达国际旅游城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对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但是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且补偿方案不合理,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伍先生在委托我们以后,我们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政府申请征地补偿协调
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张女士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政府部门以其房屋加盖不合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向其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决定。张女士对该决定不服,在拆除时候没有离开现场,被执法人员强制带离,导致了张女士受伤,同时在拆违的过程中,因为不当的拆除行为,导致张女士家的房屋中的财物被掩埋其中,给其造成了损失。
2009年张先生在安徽宁国市某区建造房屋一处,但当时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宁国市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宁国市城管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