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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房拆迁过程中的房改售问题
解放后,单位分配给刘先生一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直管公房一套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2016年因旧城区改造,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刘先生租赁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刘先生若要取得被征收人的主体身份,需要先与公房现产权人签订房改售协议,否则,被征收主体只能是公房现所有权人,刘先生作为承租人仅能在征收过程中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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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安置房,被安置人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发布时间:
2019-10-22
点击量:
2013年3月,某公司与张某、徐某等案外人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区的两处房产签订房屋交接协议书。 2013年8月,张先生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向张先生借款1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月利息1.5%,月月利息16500元。某公司按月付息,于收到全部借款之日下张先生支付当月利息,此后每月当日均作为借款的当月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借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自建房在国有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1998你去年,北京市西城区的杨先生与该区房管所签订《北京共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房屋两间,由于居住需要,经房管所盖章认可,杨先生在院内自行搭建了房屋一处,2017年,因北京市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杨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街道办向杨先生送达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书,限期杨先生3日内将自建房自行拆除,杨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决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停止执行
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居民,2018年6月22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房屋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评估内容过于简单,且存在多处未统计的情况。同时,某评估公司的选定并非经方某进行选定,且其评估房屋价值远低于方某所属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什么情况必须配合评估
2015年8月份,北京王先生房屋被列人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