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居民,2018年6月22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房屋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评估内容过于简单,且存在多处未统计的情况。同时,某评估公司的选定并非经方某进行选定,且其评估房屋价值远低于方某所属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5年8月份,北京王先生房屋被列人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
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该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简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故委托律师介入。在接到简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内容,于2018年7月23日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关于《“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决定书》,至此简先生才知晓此次征收的具体内容。并因补偿内容不合理,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决定书已经于201
韩先生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汉江区某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330.87平方米。2008年3月12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鄂土资函【2008】169浩《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7年度城中村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武汉市政府征收韩先生房屋所在村在内集体建设用地。2008奶奶5月6日,武汉市政府根据该征地批复作出【2008】第4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10.945
2013年3月,某公司与张某、徐某等案外人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区的两处房产签订房屋交接协议书。 2013年8月,张先生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向张先生借款1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月利息1.5%,月月利息16500元。某公司按月付息,于收到全部借款之日下张先生支付当月利息,此后每月当日均作为借款的当月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借
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