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地停街,2018年12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该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搭盖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简先生于2018年12月19日24时前自行拆除该房屋,并将该通知书张贴在简先生的房屋墙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该通知书的内容、程序均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
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在温州瑶溪街道某村的唯一住宅,建于1989年。当时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但是林先生于2015年的时候,先后几次向政府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都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由于已经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与当事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大达到减少补偿 的目的,对林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且在该决定书下达的
浙江温州某村的朱先生,在该村拥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将近150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其有2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2016年,朱先生所在的整个村都被纳入到征收范围。由于政府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保障朱先生及家人的长远生计,因此,朱先生迟迟未签补偿协议。而就在此情况下,朱先生收到了关于20多平方米房屋属于违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朱先生随即对其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就在行政复议期间,政府
2018年4月3日,甘肃兰州榆中县某镇政府向桑女士下发了《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称其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桑女士立即拆除,否则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黄先生系湖南衡南县某村的村民,该村距离所在镇比较远。黄先生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建成已经有三十多年,由于受当时历史原因的影响,黄先生存在建房手续不全的情形。2015年,黄先生所在县的执法局向黄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黄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建房的行为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黄先生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黄先生依法在限期内,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15年,南京浦口区汤泉街道办事处向浦口区发改局申请立项,通过了九龙湖周边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将南京某集团公司列入了征收范围。双方在2015年8月20日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汤泉街道办支付了部分的补偿款。2015年9月3日,税务局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之规定上门征税,要求该集团公司支付巨额税收,即拆即征。该集团公司认为此次是政府征收行为,不应当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