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描述信息

成功案例

资讯分类
22 2019-10

一户多宅

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22 2019-10

外嫁女应当同本村村名享有同等的补偿权

李某是湖北省荆州市关沮镇村民,2009年外嫁它村,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然居住并拥有所在村房屋所有权。2017年6月,因涉及到沙市区关沮片区棚户区,政府拟征收李某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是房屋。2017年9月,李某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与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事后李某才得知征收补偿方案中原本包含对独生子女的补偿,而某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李某签订涉案协议时并未被告
22 2019-10

夫妻共有财产只要一方未签协议,都不能视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王某是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村民,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因政府土地征收,王某与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年8月30日,由于并不了解有关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的胁迫之下,并且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
22 2019-10

直系亲属代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未经追认应当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东白家窑村村民,2015年12月8日李某得知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的行为。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区政府与李某的孙子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22 2019-10

经营性用房的给予经营用房,以公益事业为名补偿低

黄某系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居民,黄某于2002年6月取得由奉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奉节县小城(集)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用于经营项目建设。2004年7月5日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其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因有关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32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所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须对黄某所属的房屋及其下土地进行征收。
22 2019-10

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完全履行可直接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彭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9月5日,彭女士与吴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彭女士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两套80平米的安置房,可以选择房屋的位置在2-3层。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彭女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这个协议。
上一页
1
2
...
10

版权所有: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47002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