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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应该给予社保安置
于某是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某村村民,其所属集体承包土地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报批,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用于宜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但是,直至2018年,于某都未曾与政府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落实和解决于某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且年龄已逾五十的于某,在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成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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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
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外嫁女应当同本村村名享有同等的补偿权
李某是湖北省荆州市关沮镇村民,2009年外嫁它村,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然居住并拥有所在村房屋所有权。2017年6月,因涉及到沙市区关沮片区棚户区,政府拟征收李某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是房屋。2017年9月,李某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与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事后李某才得知征收补偿方案中原本包含对独生子女的补偿,而某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李某签订涉案协议时并未被告
征地补偿协调形同虚设应该怎么办(福建平潭张祖金案)
张先生系福建省平潭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一处,2014年,因铁路项目的建设,张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征收主管部门要求张先生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张先生认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县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但协调未果,遂向批准本次征收的国务院申请裁决。
未取得征地批复征地不但应当返还土地,已付补偿款不需返还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马某是咸阳市礼泉县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马某依法在其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上种植果树。 2012年3月份,某县人民政府开始对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征收,把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果树全部砍伐。造成马某所属集体承包土地荒芜,马某无地种植果树,失去基本生活来源。 经了解,某县政府于2010年便与某国际集团签订了旅游合作项目,而为了加快该项目的实施,某县政府加快
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完全履行可直接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彭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9月5日,彭女士与吴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彭女士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两套80平米的安置房,可以选择房屋的位置在2-3层。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彭女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这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