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某元
- 原告代理律师:王静、王丹华
- 被告:宜阳县城乡规划局
- 宜阳县香鹿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养殖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九组2018年4月13日被告宜阳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养殖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由,限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之前拆除养殖场。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日,两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养鸡场。
两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给该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与相关部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以后,特派出了我所王静律师、王丹华律师代为处理。结合其经营者所述情况并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当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充分听取王静律师、王丹华律师的发表相关意见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判决书